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小字第27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邱紫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