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
8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