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文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梁文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6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3包,經送鑑定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鑑定書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為從刑,除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外,依主刑與從刑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同時宣告之,故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對其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即無所附麗,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此時檢察官始得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另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最高法院55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判例參照),而沒收為從刑之一種,自應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若違禁物經有管轄權之法院於實體判決之從刑內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
三、經查:本件被告梁文華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毒聲字第75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767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戒毒偵字第1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分次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6份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2份存卷可參,堪可認定。揆諸前說明,扣案之物既為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自屬違禁物,於未有主刑可附隨宣告沒收下,自得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其包裝袋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此部分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於99年度偵字第13170號所查扣之海洛因1包,業經本院於99年度審簡字第2733號判決中宣告沒收,有卷附本院簡易判決書可參,參諸前揭說明,扣案物既依罪刑不可分原則,於另案實體判決中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即無再行聲請沒收銷燬之必要,聲請人就業經本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毒品再為聲請,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胡樂寧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海洛因(含包│10包(合計淨重│法務部調查局99年6月│99年度毒│││裝袋)│0.45公克、合計驗│23日調科壹字第099230│偵字第27││││餘淨重0.41、空包│13940號(檢出第一級│20號││││裝重3.10公克)│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2│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合計驗前淨│100年2月1日高市凱│99年度毒│││(含包裝袋)│重0.947公克、合│醫驗字第14770號(檢│偵字第27││││計驗後淨重0.835│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20號││││公克)│他命陽性反應)││├──┼──────┼────────┼──────────┼────┤│3│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99年6月9日高市凱醫│99年度毒│││裝袋)│0.166公克、驗後│驗字第13253號(檢出│偵字第33││││淨重0.15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05號│││││反應)││├──┼──────┼────────┼──────────┼────┤│4│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99年9月23日高市凱醫│99年度毒│││裝袋)│0.053公克、驗後│驗字第13920號(檢出│偵字第34││││淨重0.04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06號│││││反應)││├──┼──────┼────────┼──────────┼────┤│5│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99年6月29日高市凱醫│99年度毒│││裝袋)│0.075公克、驗後│驗字第13403號(檢出│偵字第36││││淨重0.06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66號│││││反應)││├──┼──────┼────────┼──────────┼────┤│6│海洛因(含包│1包(驗前淨重│99年10月11日高市凱醫│99年度毒│││裝袋)│0.166公克、驗後│驗字第14153號(檢出│偵字第53││││淨重0.156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32號│││││反應)││├──┼──────┼────────┼──────────┼────┤│7│海洛因(含包│11包(合計淨重│法務部調查局99年6月│99年度偵│││裝袋)│0.43公克、合計驗│23日調科壹字第099230│字第1486││││餘淨重0.40、空包│13930號(檢出第一級│4號││││裝重3.08公克)│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8│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前淨│99年9月7日高市凱醫│99年度偵│││(含包裝袋)│重0.857公克、合│驗字第13732號(檢出│字第1486││││計驗後淨重0.827│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4號││││公克)│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