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