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209號抗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上抗告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月6日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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