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分公司名義(即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委任代理人,請補正確之委任狀或提出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聲請狀,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