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㈠關於將債務人對第三人莊松榮製藥廠有限公司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津(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在內)除繼續扣押外,其餘命令將債權移轉於債權人收取之部分應停止。㈡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及其他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除查封外應停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同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惟其債權人正對其薪資債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292號)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399號)實施強制執行程序。茲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債務人之聲請,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98年3月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
┌──────────────────────────────────────────────────────────────┐│土地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梅山鄉│ 梅北 ││2374-1│建│││89.91│4分之1││└──┴───┴────┴────┴────┴────────┴─┴──┴──┴──────┴─────────┴──────┘┌──────────────────────────────────────────────────────────────┐│建物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3││││││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689│嘉義縣梅山鄉│嘉義縣梅│3層樓鋼│55.1│52.3│52.3│││││15│陽台面積│││4分之1│││││梅北村12鄰中│山鄉梅北│筋混凝土│8│5│5│││││9.│:15.00、││││││││華街158巷14│段2374-1│造、住商││││││││88│電梯樓梯││││││││號│地號│用│││││││││間面積: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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