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結算年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年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上訴人及送達代收人住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件當事人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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