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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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物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莊福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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