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 李國源 律師即 尤彩珠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尤彩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尤彩珠之前手丙○○、乙○○、丁○○、戊○○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6年4月12日,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6年4月12日起至116年4月11日止,以擔保其等對原債權人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前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其債權額為本金12,928,67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均經變更抵押權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丙○○於86年4月16日,邀乙○○、戊○○、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101年4月16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逾期繳交本息,依前開規定視為喪失期限之利益,而抵押之不動產雖已於87年4月20日因買賣而移轉登記與尤彩珠所有,惟尤彩珠於90年11月1日死亡,相對人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76號裁定選定為尤彩珠之遺產管理人,且原債權人亦於92年11月14日將前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報紙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2月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2月6日送達,相對人具狀陳稱:本件尤彩珠僅為抵押物之受讓人,並非設定義務人或債務人,其聲請自屬有誤等語;債務人甲○○則稱:本件係因尤彩珠無力裝潢彰化縣○○鎮○○街○○○巷○號房屋之門窗、扶手、地板及電線設備,銀行商請伊幫忙找工裝修,惟嗣後廠商卻向伊請求付款,伊也無力支付工程款等語。
四、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事項,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二林鎮│新生││385-24│田│00│02│34.00│2405/43290│尤彩珠所有│├──┼───┼────┼────┼────┼────────┼─┼──┼──┼──────┼─────────┼──────┤│002│彰化縣│二林鎮│新生││385-29│建│00│00│78.00│全部│尤彩珠所有│└──┴───┴────┴────┴────┴────────┴─┴──┴──┴──────┴─────────┴──────┘┌─────────────────────────────────────────────────────────────┐│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357│彰化縣二林鎮吉│彰化縣二林鎮新│鋼筋混凝土造4│1層:51.48;2層:56.12││全部│尤彩珠所有││││利街210巷5號│生段385-29地號│層樓房│;3層:56.12;4層:27.││││││││││84;合計:19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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