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啟銘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啟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啟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及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
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5年8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啟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後,另以105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犯偽造文書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後,另以103年度聲字第49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1年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7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上開執行刑接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受刑人於103年12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5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115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本件上開諸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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