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 郭哲華 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浩鑫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鉅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計算式如下:以一美元兌換新臺幣33.842元計算,139,230×33.842+166,425=4,878,24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