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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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1811號)。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通知具保人函、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影本,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