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乙○○
應送達地上列原告與被告甲○○、戊○○、丙○○、辛○○、庚○○、丁○○、己○○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除原告請求被告甲○○、戊○○給付 陸佰萬 元部分應徵之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業經本院以98年度救字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外,其餘請求被告丙○○、辛○○、庚○○、丁○○、己○○給付部分,則經本院於同一訴訟救助事件裁定駁回原告救助之聲請,是原告尚應補繳叁萬玖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拾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