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