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
層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二十一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就其請求分割土地應有部分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叁拾壹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陸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