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9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張,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元,並記載免除做成拒絕證書,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1張為證。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鄒秀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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