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記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其原因事實。
㈢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