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利鑫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總額度約定書第2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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