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 吳宗霖 相對人 陳文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 陳文宗 」記載,應更正為「陳文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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