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甲○○
身乙○○住
身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被告 高聰明 (即祭祀公業高三合管理人)
住台北市○○區○○街八九之一號三樓 高森山 (即祭祀公業高三合管理人)
住台北市○○區○○街○○○號高閣垤(即祭祀公業高三合管理人)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右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陳在源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官張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