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南城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胡宏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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