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五號
原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林元祥律師被告亞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六六之一號地下一層之十
九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
謝穎青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 魏家弘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 許佳雯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與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九號合併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賈繼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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