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六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陸張、六合彩空白簽單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自任六合彩組頭經營六合彩簽賭之行為,足以助長賭博歪風、嚴重影
嚮社會善良風俗,惟犯後已坦承犯行,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
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