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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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二一三號
  原   告 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零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公司承保被告所有之機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六時
許,於台中市○○區○○路與成都路口前,因酒醉駕車,酒精濃度達零點六七毫
克,撞擊行人 賴守篇 ,致被害人受有二級殘廢之重傷害,原告業已依兩造間之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契約賠付被害人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五萬零五百八十九元,然
因被告係酒醉駕車,依前開契約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第二十
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償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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