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八七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新台幣伍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八時許,駕駛JZ─五0五號車,行經
鳳山市○○○路,因本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撞損原告所承保被保險人 薛榮華
有,由 蔡錕殿 駕駛之J8─四三六七號車受損,經送九和汽車公司估修,計修復
必要費用為十萬二千一百五十八元。按因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賠償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人價額,民第一九六條定有明文;被告既因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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