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四七六號
上 訴 人 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于大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
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柒萬陸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