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七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逸騏
         吳采容
  被   告  黃劍山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按年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
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欄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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