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98號原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寶亮 被告群英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傑明皇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部分,訴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傑明皇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部分,訴訴標的金額為41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依上開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