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子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查債務人係自民國106年6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然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均填載為自「10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顯為誤繕,均應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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