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8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伊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盤伏昌 間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3,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