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8號上訴人 楊雅惠
高世昌 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林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通知,限令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6年7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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