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9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92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玖拾參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0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陳永輝 於民國93年1月15日,邀同債務人乙○○向債權人借款3,000,000元整,約定民國98年3月10日清償,利息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075%浮動計息(目前為年息4.095%),因延遲履行,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每月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
(二)茲因案外人陳永輝無法依約按期攤還,除獲償部份本金2,062,173元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