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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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陳志成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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