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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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一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被告戊○○
丁○○丙○○
一、原告因請求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壹佰壹拾肆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