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案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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