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二四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菩天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菩天建設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四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審判長法官蘇正賢~B法官張季芬~B法官楊佳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萬七千九百七十五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七百十四元││├─────────────┼─────────────┼──────────┤│第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二百三十八元││├─────────────┼─────────────┼──────────┤│合計│二萬八千九百二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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