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50號原告 陳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美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