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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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80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錫言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2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蔡錫言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宣告罪刑後,被告蔡錫言已於102年9月
9日收受該判決正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2頁),茲合法送達後,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
2年9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任何理由,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被告蔡錫言嗣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2年10月24日將裁定正本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由被告蔡錫言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本院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被告蔡錫言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