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張棋 於96年8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99年2月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22,366元正未給付,其中19,191元為消費款;371元為循環利息;2,8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甲○○於97年4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分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2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278,874元(其中本金為274,890元,利息為3,984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甲○○於97年8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
,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9年2月5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87,037元(其中本金為182,726元,利息為4,311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2月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依約定書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191││││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99年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4890││││算之違約金。│││元│││││├──┼───┼─────┼──────┼──────┼───────┤│2│新臺幣│甲○○│99年2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2726││││算之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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