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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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2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15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74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緩刑2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緩刑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6月16日97年度審撤緩字第63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葉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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