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27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嘉惠 (即 劉家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 陳朝舜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羅士傑 相對人即債權人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乙○○
6、代理人 林彥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代理人 洪永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嘉惠(即 劉家溱 )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聲請狀所載債務4,989,206元,有擔保部分(3,298,000元,惟不動產業於98年6月9日拍賣分配完畢,不足額1,719,459元)、無擔保部分(1,691,206元),目前債務應為3,410,665元,須待申報債權確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業據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可稽,足堪採信。次查債務人現任漪漣娛樂事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為20,000元等情,並有薪資資料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人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百貨(中廣百貨、廣三崇光百貨、新光三越百貨)、電信(和信電訊、傳訊通信、台灣大哥大)、汽車(中部豐田43,317元、18,901元)、美容(連法國際公司、善得美國際70,644元、現代聖女國際美容20,000元)、娛樂{好樂迪KTV、天天開心自由式暢飲KTV(78,800元)、花都大舞廳包廂KTV(103,000元)、嘉年華花園量販式KTV}、餐廳(摩根迪卡斯庭園西餐廳、王品台塑牛排、中友百貨宮廷餐廳、崑森實業-麻辣狀元、客喜康咖啡館、鼎王麻辣火鍋、陽光盒子飲食店、KULUKULU迴轉壽司、野宴日式燒肉、味覺禪風、玖玖音樂坊酒店8,800元、真鍋咖啡館)、旅館(柯達大飯店、優勝美地汽車旅館、情覓旅館)、服飾(大方皮飾精品名店、兩粒伴內衣精品店、真愛無瑕、帥公子男飾、香港商捷時貿易公司、寇寇精品店)、保險(保誠人壽、華南產物保險、國泰人壽)、電子產品(全國電子、數碼灣相機館)、預借現金(94年2月109,182元、94年3月140,672元、94年7月250,000元、94年8月65,688元、94年9月400,000元、94年10月103,542元、94年12月195,000元、95年3月93,958元、95年6月167,000元、95年10月114,000元、96年6月80,000元、96年7月305,088元、96年10月80,000元、96年12月110,000元、97年1月80,000元)、東森購物、網路購物(興奇、MONDAY)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11月20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