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正志
被 告 林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1118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3年7月18日下午2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