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陳劉秀月
       陳佳呈
       陳奕辰
       陳佳諦
上列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宏璋
       林瓊敏
共同訴訟代
理人     陳忠儀 律師
       陳昱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烏皮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康烏皮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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