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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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447號聲請人 楊黃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關買賣契約書及符合該不動產市價之證明文件相關證據資料,並提出處分財產後所得價金之資金運用計畫。
二、釋明受監護人 楊芳杰 近2年每月花費之相關醫療養護支出及及日常生活費用之明細表及單據,供本院審酌是否有處分受監護人名下不動產之必要。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一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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