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廖國勝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乾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