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三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二人傷害原告之事實,援用原告於刑事庭即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三七號詐欺案件之陳述。
(三)證據:援用刑事庭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三七號傷害案件所提證據。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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