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李清松 (即原告之
父)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四三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國益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