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罪案件(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取財罪,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一六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一日更犯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三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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