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29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柏章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70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3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9月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79頁),茲竟遲至同年9月14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被告上訴期間屆滿之9月11日為星期日,9月12日為中秋節假日,是被告至遲應於9月13日提出上訴狀),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